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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租金”只有孤证没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6:31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2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吴春萍)250万元究竟是投资款还是“码头租金”?因海口金轮货运公司对生效判决的这一质疑,我省法院举行了首例“判后释明”听证会。

  省高院终审认定,此案争议的250万元,是金轮货运与海南张一公司合作经营海口港2号码头,向张一公司投资并替张一公司交还海口港集团的合作款。因张一公司被吊销营业
执照,导致合作不能继续,终审故判决由张一公司向金轮货运作出赔偿。而张一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力向金轮货运进行偿还,金轮货运的投资款便打了“水漂”。

  金轮货运则认为,这250万元不是投资款,因为该公司名为与张一公司联营合作,直接将钱分次汇给了海口港集团,其中海口港一笔70万元的进账单上也注明是“码头租金”。所以,金轮货运实际是海口港集团2号码头的实际承租人,而租赁关系被提前解除,海口港集团应对金轮货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金轮货运向省高院申请,要求承办法官对250万元的性质作出“释明”。5月24日,省高院组织听证会,由5名资深法官的合议庭,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进行听证。经对案卷进一步审查,合议庭于昨天作出的《释明听证意见书》认为,金轮货运70万元的转账支票是孤证,没有其他书面证据佐证;而用以证明250万元是金轮货运投资款的多项书证、言词证据等,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所以,此案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听证合议庭建议,金轮货运服判息诉,如仍对判决不服,可通过申诉程序向该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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