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开交风险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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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3:00 北京晨报 | |||||||||
据《大众日报》报道 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获悉,今后山东境内所有煤矿都要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山东省要求,风险抵押金要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以独立法人为存储单位,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山东省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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