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就业工资低 低保待遇保留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3: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黄旭阳)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送审稿提出,我市低保户在就业后收入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在就业后6个月内可保留原低保待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将从目前的2万元左右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

  大龄低保户 缴社保可获援助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援助,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另外,低保户就业后收入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就业后六个月内保留原低保待遇;自主创业并办理个体工商执照的,保留原低保待遇一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下岗再创业 免交多项税

  送审稿称,到2008年底前,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总规模每年应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具体项目将另行确定,下同)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具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但提供反担保困难的人员,可取消反担保,贷款额度掌握在2万元以下。

  招下岗人员 企业享优惠

  对于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将从税收、社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成都市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后,由市本级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缴费工资的4.5%,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

  裁员超300人 先报市政府

  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等措施稳定就业。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必须提前30日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超过300人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政府报告。企业规模性裁员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此外,该通知送审稿还调整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将发放对象扩大到了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