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楼承诺配免费车事后竟要收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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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3:25 重庆晨报 | |||||||||
案情回放 2001年,长寿一开发商开发建设某小区,其《购房指南》宣称:小区配套有自备通往城区中心的巴士,免费接送业主…… 后长寿市民姜某签约购买该小区24301号的一套143.22平方米住宅。交房时,被告又
但住进小区后,小区物管却加收交通服务费。去年10月,物管发出告示,调整交通车运行方案,限制每户每月领取60张车票,超过部分按0.6元/张收取交通费。经交涉无果,姜某把小区物管和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免费提供乘坐小区环城交通车的服务。 法院判决 长寿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开发商辩称,与原告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但没义务为原告配置车辆,现有的交通车是贴钱运营,每月亏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指南》载明:环城交通车免费接送业主,该宣传资料应视为被告公司对其开发的小区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故环城交通车免费接送业主应为合同内容,被告应当遵守该约定。 最后判决公司为原告姜某免费提供乘坐环城交通车服务;退还原告姜超多支付的物管费458.4元; 律师点评 市律协张世强律师:这是一起商品房物业管理纠纷。开发商在前期宣传中,其承诺对房价有影响,承诺的服务是业主选择购卖小区房屋的原因之一。 因此应将宣传时的承诺视为合同附件,所以本案中,开发商有违约责任。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文创杨野李澜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