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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会放纵男孩侵犯幼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3:25 重庆晨报

  本周,市检察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未成年人保护”活动。该院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试行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规定》。“规定”包括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校园轻微暴力勒索小财等行为,检察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起诉,等等。这些规定是否会放纵未成年人犯罪?一时间,社会各界赞成、反对声都有。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据1-4月数据统计,全市有49名未成年人据该新规没作
起诉而免予刑罚,其中就有如上述的“性行为”。全市的“不起诉率”随之上升了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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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一市检察院规定“违法”?

  很多人提出疑问:市检察院出台这样的规定,让49个有污点的未成年人免受刑罚,是否有依据?规定是不是对法律的突破?

  市检察院:今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案”的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曾联合出台“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答”: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学校和家长严加管教。

  最高法2000年“关于审理强奸案”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市检察院与这些法规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它只是法律规定的具体化。

  话题二“不起诉”会纵容犯罪?

  读者李先生:14岁至16岁的男孩子正处于青春萌动期,这一阶段的孩子已具备一定的是非辨别能力,仅用年龄限定,再加上一个模棱两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免予刑罚无异于是纵容行为,必会使青少年犯罪率大增。

  市检察院: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需有4个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不满16岁、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假设少男少女情窦初开,冲动之下发生性行为,少男直接被认定为强奸幼女罪,是非常不公平的。有了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认定该少男不是犯罪,不予起诉。

  未成年人发生性犯罪是社会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跟该规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反,规定能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免予受到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话题三谁来保护咱家幼女?

  读者王女士:“不起诉”维护了那些犯事男少年的利益,那么,对比他们还小的受害幼女,谁来维护她们的利益?作为家长,遇到该情况,难道就只能无辜受害?

  很多家长最担心的,是幼女的权利得不到司法的全面保护,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市检察院:违法和犯罪是两个概念。犯了罪而检察院不起诉,并非指这种行为合法,也并非表示对嫌疑人不处理。

  从幼女权利的角度分析,可以从民事上、经济赔偿上要求相应的处罚。

  话题四“不起诉”是保护恋人?

  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陈律师: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子,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判构成强奸罪。如今早恋现象的普遍化、低龄化,男孩与尚属幼女的“恋人”发生性行为,男孩当强奸犯严惩是否公平合理?

  依据国家新司法解释和市检察院的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我理解的这部份主要是没有强迫行为,没对女孩的身心造成大的伤害。

  如果是双方自愿,只能说是“性过错”,未成年人心理还不成熟,也许对性只是好奇,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要教育,不是刑罚。

  市检察院: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定罪上,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并考虑到情节轻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的权衡,将触法少年有条件地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避免监禁性处罚,在合适的成年人进行照管和协调下,让他们回归社区,是国际通行的少年司法制度趋势。

  本报记者肖玉采写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规定》条款之一: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子,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得到幼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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