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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首次获赔房价上涨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9:1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杨女士提出,从认购房子至今,同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700元。自己如另购其他同等面积的房产,需多支出房款61250元。因此,要求开发商支付6125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

  本报讯交了18万余元的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了认购协议,可开发商却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为此,北京业主杨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北京通州法院,要求退回首付款及利息,同时
要求赔付“房价上涨损失”6万余元。记者3日获悉,通州法院以开发商“恶意违约”为由,不仅判决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同时判令开发商赔偿杨女士每平方米70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

  2004年8月,杨女士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购买该公司正在开发的“东方同里”小区一套8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协议中双方约定,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05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杨女士,同时在房屋封顶时换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当天,杨女士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88809元。

  随后,杨女士便苦苦等待交房,然而,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主动通知杨女士交付房屋及换签合同。杨女士只好主动找到开发商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杨女士,“东方同里3栋”已经改名为“新华经典丽园3栋”,房屋已经全部售出,所以无法向杨女士交房。

  为此,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内部认购协议,全额退还房款及利息。同时,杨女士还提出,从认购“东方同里”至今,通州同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700元。自己如另购其他同等面积的房产,需多支出房款61250元。因此,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6125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

  判决后,实地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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