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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以保创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9:58 法制早报

  □吴丹红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有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嫌疑人的家属接到了交保证金的通知,开始要求是8万,因为家里没有 那么多钱,后来改成3万。人是放出来了,可是过了一段时
间后,案子不了了之,保证金却退不回来了,因为犯罪嫌疑人“传 讯不到”。犯罪嫌疑人一肚子委屈,那么多次传讯,毫无规律,总有“中招”的时候,看来,这笔钱早就是公安机关的囊中之 物了。

  在取保候审中,交保证金取保成为使用最频繁的措施,而交了保证金的,鲜有退还的。要找不退保证金的理由太容易 了,随便什么时候传讯嫌疑人,最好是在他根本到不了的时间传讯,多次传讯,然后以传讯不到为由冠冕堂皇地没收保证金。

  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从这个规定来看,“人保”和“钱保”并无优劣之分,都可以适用。但该法同时又规定,被取保人应该“在传讯的时 候及时到案”,否则有可能被没收保证金,保证金的制约作用体现出来了。但是如果采用的是“人保”,除了保证人未尽报告 义务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外,没有其他实质性的制约。因此,实践中实务部门偏重“钱保”也是可以理解的。根据公安部1 997年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保证金的数额都是地方公安机关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 ,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通常会有下限,没有上限。可能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中饱私囊”,该通知要求保证金实行 “罚收分离”的原则,即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保证金由各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收取并保管。而公安机关决定 没收保证金后:“应当通知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侵吞保证金”。但问题在于,当地公安机关的经费来源都是地方财政支持的,保证金收入上交到地方财政,财政就会按“贡献 ”拨款给公安机关,遛了一圈,钱又回来了。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公安机关的创收与其待遇福利 是息息相关的。

  保证金为何会被没收?法律规定的理由是被取保人违反规定的义务,实践中最常见的则是传讯不到。传讯不到至于全 部没收保证金吗?公安部的上述通知其实已经规定,对一般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属于严重违 反规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将保证金全部没收。什么是一般违反,什么是严重违反?这个似乎是由公安机关 决定的。如果被取保人对没收的决定不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的《关于取保 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称,“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 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不知道是老百姓惧于跟公安机关叫板,还是那种本系统内的复核难以实现应有的救济 ,实践中提出复核的人凤毛麟角。对于公民财产的没收,居然没有司法的救济手段,不能不说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一大缺憾 。

  其实所有这些规定,都对取保候审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却一到实践中就“变通”。究其原因,最大的问题在于,把涉 及切身利益的行为完全交由行为者自己决定,不受任何制约,这就等于把诸多的制度搁置一边,然后期待行为人道德自律一样 。再好的道德愿望,也经不起利益诱惑的轻轻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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