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不办事就可以 作“正面典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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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11:47 法制晚报 | |||||||||
受贿不办事就可以 作“正面典型”? 据报道,6月1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副书记杨枫(副厅级)涉嫌受贿案在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被告律师说,杨枫受贿后没有积极去实施,更没有去实现,他的受贿没有侵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没有损害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主观恶劣程度不应构成“受贿罪”,相反,杨枫的案件应当作“正面典型”宣传。
作为一名法律人士,看了杨枫辩护律师的“高论”,在震惊的同时,也感到十分不解。如果他不是故意诡辩和狡辩,那恐怕就是信口开河,对法律知识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尤其不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 依据刑法上规定的受贿罪构成理论,受贿罪对社会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刑法上所讲的犯罪客体),一是侵害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二是损害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廉洁性。而且事实上,受贿罪所侵犯的两个客体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作 为国家官员收受他人贿赂,除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廉洁性外,这本身就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家对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真不知道杨枫的辩护律师是如何理解刑法有关理论的,何以得出官员受贿不办事就可以作“正面典型”的结论? 李克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