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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损失”首获肯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13:54 新闻晚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交了18万余元的首付款,与开发商签了认购协议,可开发商却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为此,业主杨女士将开发商诉至通州法院。昨天,法院以开发商“恶意违约”为由,不仅判决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同时判令其赔偿杨女士每平方米70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

  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支付首付款

  2004年8月,杨女士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购买由该公司正在开发的“东方同里”小区的一套8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在这份内部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05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杨女士,同时在房屋封顶时换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当天,杨女士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88809元。

  项目改名被出售同地段房价上涨700元

  随后,杨女士便苦苦等待交房,然而,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主动通知杨女士交付房屋及换签合同。杨女士只好主动找到开发商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杨女士,“东方同里3栋”已经改名为“新华经典丽园3栋”,房屋已经全部售出,所以无法向杨女士交房。为此,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内部认购协议,全额退还房款及利息。同时,杨女士还提出,从认购“东方同里”至今,通州同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700元。自己如另购其他同等面积的房产,需多支出房款61250元。故此,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6125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

  法院认为开发商行为属恶意违约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只同意解除协议并返还首付款,但拒不同意支付每平方米70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及首付款的利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实地房地产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并收取房屋首付款,承诺卖房后,却未在约定期限通知杨女士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能向其交付房屋,其行为属于恶意违约,理应退还房款并给付利息,同时承担赔偿杨女士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过调查法院发现,杨女士预购房屋毗邻通州区新华大街,所处位置是通州区的交通便利、商业繁华地区,该地区的商品房价格也位于通州区商品房价格的前列,房价上涨是不争的事实。实地房地产公司不能按内部认购交付房屋,势必造成杨女士如购买同等地段的房屋,需多支出房款的现实状况。据此,法院对杨女士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也给予了支持。

  判决后,实地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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