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判他赔1000万又有什么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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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2:42 京华时报 | |||||||||
“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案审理完毕。北京市二中院以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0余万元。(详见本报5月31日A09版) 人们阅读这则新闻时,通常关注的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但是,大家应该注意到,法院调查到罪犯艾绪强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判赔的100多万元很可能执行不了。
所以,对于许多刑事案件,更应当急迫解决的是如何让被害人真正得到赔偿。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正如被害人田长元的家属所说的一样,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赔偿问题,因为按目前罪犯的情况,“就是判他赔1000万又有什么用?” 之所以建立国家补偿制度,首先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关心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实现公平与正义,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因此,当罪犯不能进行赔偿时,国家应当负起责任来;其次,从国家的责任来看,国家有使每位公民免于受伤害的义务,犯罪之所以发生,跟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的责任有一定的关系,应当作出相应的补偿;最后,从预防犯罪和建立和谐社会角度上讲,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受到罪犯侵犯后,不能得到经济上的弥补,很可能产生不满情绪,从而报复社会。 正是基于人道主义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角度,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从国家获得刑事补偿的权利。如新西兰率先于1964年制定了《犯罪被害人补偿法》,随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截至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也将国家应当为被害人提供金钱上的补偿,作为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也有现实可行性。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增长,国家财政有能力拿出一笔钱来成立被害人补偿基金会。此外,基金也可以从社会捐助中募集,可以从法院的罚金中抽取,可以从罪犯服刑的劳动收入中提取。这样做,更有现实意义。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6月1日文/杨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