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列出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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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张婷婷 今后,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都必须依据梳理出的“执法权力清单”对号入座,不得乱执法、无依据执法以及交叉、重复执法。 近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对有关行政执法依据、主体、职权的“三项清理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并将行政执法职权分为了八类。据了解,这次清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不仅包括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包括经国务院和省政府
行政执法职权大体可以划分为八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行政行为。 据介绍,对执法职权进行具体分解,就是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理出“执法权力清单”,制订出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明确部门内部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权限以及职权行使的程序、标准和期限。这样,部门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能干什么、如何干、干成什么样”的问题就可以得以解决,重复、交叉执法的现象就将得到制止。 在确定“执法权力清单”之后,还要进一步梳理“执法责任清单”。据介绍,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规定的责任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如果是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如果是行政执法人员,则应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