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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个人之错岂能由国家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0:49 广西新闻网

  湖南湘潭刑侦支队刑警贺浩波为私事驾车,而造成3人死亡的“5·31”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6月2日已经证实为该刑侦支队所有。目前湘潭市公安局按照每位死者19万元补偿的标准,正在发放补偿金。该局还一次性垫付了20万元现金,用于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据《京华时报》6月4日报道)。

  湘潭市公安局为死者发放补偿金的做法笔者十分不解。贺驾车是为公还是为私?湘
潭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宋淑端称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既然是私人行为,凭什么要“公家”为他负责呢?依照这种逻辑,那他杀了人湘潭公安局岂不也要为他的杀人行为负责?谁来负责呢?该局如此做出于什么目的?在这次特大交通事故中有两个不争事实:贺私驾公车;湘潭市公安局在公车使用上存在问题。贺因车祸已经被公安队伍中除名,当然最终也会为此次行为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贺在此次事故中因其责任的可以预见,而不再具有新闻性。另一方面各级各部门三令五申的不准公车私用和公安部前不久相当严厉的要求“警车必须固定司机”在湘潭的大打折扣,都转移了公众、媒体对其的关注。湘潭市公安局敢于无视公安部的禁令,而使其禁令大打折扣自然而然成了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

  湘潭市公安局如何收场?公安部如何挽回自己面子,维护自己的权威?更具新闻性。一般来说,相关部门(或领导)被媒体点名批评或者是狠狠地给了一耳光,他们总是要很严厉地处分那些让其被点名的个体(或单位)的。在这次事故中,贺就不用说了,自有法律等他。而从事故中所透露出来的让公安部大丢面子的禁令在湘潭的大打折扣,追究相关领导执行不力的领导责任则毫无悬念。湘潭市公安局主动为个人之错埋单有没有此考虑?尚不可知。

  该局将其行为形容得冠冕堂皇“毕竟是发生在湘潭公安队伍中,为此,湘潭市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有责任了,那何不引咎辞职呢?恶意地推测,恐怕除此再也无别的原因。用公家的钱,息了事宁了人,减小此次事故带来的社会影响,使得上级部门不至于更为恼火,进而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不至于最坏。多好的事啊,又不花自己一分钱。编辑:韦怡作者:那小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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