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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副厅干部嫖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2:24 新闻晚报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

  《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头版以《“沈阳嫖娼疑案”的台前幕后》为题报道了沈阳一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
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其中,全国人大代表14名、辽宁省人大代表50余名。

  “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人数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这在全国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全国人大代表贾丹兵认为,作为办案民警,当晚也在现场做足疗,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名当事人,一是没有当场抓住“现行”,二是没有获取其他物证,不具备立案条件。“这种情况下,立案能不违法?”

  “我代表当事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地、公开地、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也将对此案关注到底。”贾丹兵如是说。

  在建议书中,人大代表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既不服法院判决,又不服行政处罚,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且社会反响较大。

  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因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故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而且有被添加修改之嫌。尤其是李丽、刘立现已翻供,本案则无证据证明宫、张构成犯罪。

  二是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而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证据。

  三是从办案机关的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内容看,李丽、刘立的卖淫嫖娼行为均为“现行抓获”,而向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中又称“不是现行抓获”,李丽、刘立均“穿着衣服”。可见,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引起重视。

  ■事件回放副厅级干部“嫖娼案”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刘立来到沈阳市八经街78号楼底层的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当时,他喝了很多酒,神志恍惚。服务员李丽为其做足疗、按摩,做完足疗,他俩进了里屋,开始做“大活”(指发生性关系),刘立没戴避孕套,做了大约10多分钟,刘立就不做了。穿好衣服后,刘立给了李丽一张百元钞票。就在这时,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某、薛某、杨某等人将当时衣着整齐的刘立和李丽抓获,同时将足疗店法定代表人宫双林及其前妻张秀华一并带到派出所,并连夜进行讯问。

  在这起案件中,被沈阳南站派出所认定的嫖娼者刘立(化名)是沈阳某机关副厅级干部。正是因为这位副厅级干部的特殊身份,该案引起辽宁省、沈阳市纪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日前,刘立也已聘请律师,准备起诉南站派出所。

  另外3名涉案人分别是鑫鑫足疗店服务员李丽(化名)、鑫鑫足疗店店主宫双林和其前妻张秀华。根据和平公安分局2005年12月29日下达的《收容教育决定书》,李丽被收容教育6个月;宫双林和张秀华于3月6日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1.5万元。

  因案件有不同版本,引起了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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