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交纳风险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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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5:01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济南消息:今后山东境内所有煤矿都要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要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以独立法人为存储单位,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煤矿为处理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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