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解决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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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6:2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上游城市建设项目如果影响到交接断面水质,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草案应征求邻接的下游城市政府的意见■跨行政区交接水质的监测工作,由下游城市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监测不达标的地区,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记者昨天从广东省环保局获悉,《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往往比较容易引起上下游的争议,对此,《条例》采取了多年实践证明比较准确的由下游监测的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由该河流交接断面下游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条例》还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规划时,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对于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条例》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从文件,由其与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举意味着,与下游交接断面水质不达标的责任地区,其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