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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0:23 新晚报

  哈报网讯(记者 董艳春)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作重大调整,原来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修改后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昨天,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低工资调整导致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据介绍,黑龙江省1999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工资的70%,但应高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两年一调整的原则,今年4月,黑龙江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如果失业保险金也按此比例随之“等距离跟进”,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将达到人均414元/月,这个标准大大拉开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人均137元/月)的距离。

  《修正案(草案)》中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原则,根据当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提出确定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不低于现行标准。修改后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更具灵活性,即只规定幅度,不直接确定标准。为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不低于现行标准,《修正案(草案)》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提出确定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不低于现行发放标准的原则,否则,不予审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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