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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副厅干部嫖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1:2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辽宁消息 2005年12月23日晚,沈阳市八经街78号楼底层的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以下简称“鑫鑫足疗店”)里,发生了一起耐人寻味的卖淫嫖娼案。在这起案件中,被沈阳南站派出所认定的嫖娼者刘立(化名)是沈阳某机关副厅级干部。正是因为这位副厅级干部的特殊身份,该案引起辽宁省、沈阳市纪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日前,刘立已聘请律师,准备起诉南站派出所。

  另外3名涉案人分别是鑫鑫足疗店服务员李丽(化名)、鑫鑫足疗店店主宫双林和其前妻张秀华。根据和平公安分局下达的《收容教育决定书》,李丽被收容教育6个月;宫双林和张秀华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1.5万元。

  就在调查组的调查逐渐深入的时候,今年4月7日,拘役3个月期满后的宫双林和前妻张秀华,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该院3月6日对其做出的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有罪判决。

  4月9日,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李丽,也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收容教育决定书,并赔偿损失;13日,李丽又向沈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并赔偿损失。

  案件中涉及的4个人都大喊冤枉,使得这个看似普通的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在接受记者分别采访时,他们都表示:“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

  不同版本的嫖娼案经过

  2005年12月23日晚,鑫鑫足疗店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整个事情的经过是什么样的?记者从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律师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和平公安分局和南站派出所分别给有关方面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中看到了5个不同版本的事件发生经过。

  版本一:根据办案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这起卖淫嫖娼案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刘立来到鑫鑫足疗店,当时,他喝了很多酒,神志恍惚。服务员李丽为其做足疗、按摩,做完足疗,他俩进了里屋,开始做“大活”(指发生性关系),刘立没戴避孕套,做了大约10多分钟,刘立就不做了。穿好衣服后,刘立给了李丽一张百元钞票。就在这时,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某、薛某、杨某等人将当时衣着整齐的刘立和李丽抓获,同时将足疗店法定代表人宫双林及其前妻张秀华一并带到派出所,并连夜进行讯问。

  版本二:在律师对刘立、李丽、宫双林和张秀华的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到以下诉说的事实:

  2005年12月23日晚,已喝过两顿酒的刘立到202医院照顾住院的家属,因为喝醉了,亲属怕误事,催他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刘立路过鑫鑫足疗店时,想做个头疗。此时,大约22时许,刘立进屋后,被服务员领到里边一个房间,躺在一张床上。当时屋里还有两个人,过了一小会儿,那两个人走了,服务员为刘立做头疗。大约10分钟左右,刘立要走,给了服务员100元钱,让服务员找钱。服务员拿着钱刚要去找钱,这时,民警进来了,让他们都蹲下。随后,刘立、李丽和宫双林、张秀华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版本三:2006年1月27日,和平公安分局专案大队作出的一份《情况说明》称: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局南站派出所在和平区八经街一足疗店内将涉嫌嫖娼人员刘立带回审查,经查刘立当晚酒后来到足疗店内,当时此人神志恍惚,并与办案民警发生冲突,其嫖娼行为虽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因此认定刘立有嫖娼嫌疑。”

  版本四:2006年3月3日,南站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和平区八经街一足疗店内进行治安检查时,刘立呈现出醉酒状态,不但没有身份证明,还不服从检查,而且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刘遂被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版本五:2006年3月17日,加盖南站派出所公章并注明承办人为张某、薛某的一份《情况说明》称: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所在和平区八经街78号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嫖客当时喝酒不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态度极其不好。”“经传唤回所审查,卖淫女叫李丽,该人对自己卖淫并得到人民币100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我所做了工作,嫖客于凌晨才交待自己的真实身份,该人叫刘立……并交待了自己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李丽发生了两性关系。我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李丽行政拘留并报收容教育。”

  人大代表提出三点质疑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书)。其中,全国人大代表14名、辽宁省人大代表50余名。

  “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人数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这在全国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辽宁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全国人大代表贾丹兵认为,作为办案民警,当晚也在现场做足疗,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名当事人,一是没有当场抓住“现行”,二是没有获取其他物证,不具备立案条件。“这种情况下,立案能不违法?”

  “我代表当事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地、公开地、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也将对此案关注到底。”贾丹兵如是说。

  在建议书中,人大代表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既不服法院判决,又不服行政处罚,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且社会反响较大。

  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因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故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而且有被添加修改之嫌。尤其是李丽、刘立现已翻供,本案则无证据证明宫、张构成犯罪。

  二是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而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证据。

  三是从办案机关的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内容看,李丽、刘立的卖淫嫖娼行为均为“现行抓获”,而向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中又称“不是现行抓获”,李丽、刘立均“穿着衣服”。可见,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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