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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新区建发局环保处长翁晓松涉嫌受贿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2: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在国有土地转让过程中充当“中介”,并收取高额的所谓“中介费用”100万元。昨天,合肥市高新区原建设发展规划局环保处长、被捕前系绿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的翁晓松因涉嫌受贿罪,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百万“中介费”换取土地转让

  据指控,2001年3月,安徽麦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安徽麦柯科技园(IT大市场)的立项批复。当年4月,安徽麦柯公司与高新区签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高新区内编号Y2-9地块的使用权,土地的性质是综合用地。安徽麦柯公司后因资金问题无力进行IT大市场的建设,公司总经理召开股东会决定转让土地。如能以每亩25万元的价格转让成功,付10万元人民币,超过25万元每亩再支付超出部分的1/3。安徽麦柯公司副总经理汪某将此信息告诉时任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局环保处长翁晓松。

  2002年8月,上海正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欲在合肥投资,在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局内咨询翁晓松。翁向他们介绍了安徽麦柯公司拥有Y2-9地块,可以建造别墅以及规划审批报建等情况,介绍双方见面并参与商谈。同年9月18日,上海正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安徽麦柯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转让土地的目的,决定共同成立合肥润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定了联合投资合同,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合肥润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Y2-9地块的规划审批手续后,安徽麦柯公司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合肥润柯公司,由上海正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独立开发Y2-9地块。

  2002年10月15日,合肥润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局环保处递交了“关于维多利亚休闲度假中心规划设想的请示报告”。随后,建设发展规划局召开会议对该项目进行评审,翁晓松首先介绍该项目,并发表了倾向于同意的意见。此次会议最终形成的评审意见是:原则上同意该规划方案,但维多利亚休闲度假中心名称报建不妥,项目应该回到IT大市场名称再度报审批,且此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开发。

  2002年12月10日,翁晓松出具审查意见为原则同意该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项目内容应突出IT大市场的主题,回避了项目名称应该回到IT大市场的评审意见,并办理了维多利亚休闲度假中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年12月,合肥润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5月,安徽麦柯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了合肥润柯公司。

  2003年4、5月份,翁晓松向汪某提出要100万元人民币,汪某先给翁晓松10万元现金,2003年7月,通过转账给翁晓松90万元人民币。

  手头紧张“借”了4万元消费

  据指控,2001年3、4月份,安徽麦柯公司将向高新区建发局规划环保处申报IT大市场项目。翁晓松打电话给汪某,提出自己手头紧,需要借几万元用。汪某把翁晓松要借钱的事告诉公司总经理兰某,兰某同意给4万元。几天后,汪某将4万元给翁,翁将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翁退还赃款104万元人民币。

  收取100万不知是何性质

  昨日持续一整天的庭审中,翁晓松的辩护律师一再声称翁晓松所收受的100万元人民币是中介费用,而不是受贿。并且指出该案中所涉及的审批等不是翁一人所为,而且翁晓松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某些错误做法形成的,不应该由翁来承担。同时,其辩护律师认为,翁涉案的另4万元钱是合法的债务关系,是借的,不属于索贿,至多可以定为普通的受贿行为。

  翁晓松自己也向法庭表示,自己确实收受了100万元钱,但不清楚那笔钱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对于另外的4万元,翁晓松则坚持声称自己是借的,并一直准备归还。

  对于翁晓松及其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当庭指出,该案的一切皆缘于土地的非法转让和翁晓松所任的职务。公诉人认为100万元是属于受贿而并非是中介费。另外4万元,翁晓松一直有充足财力的情况下未归还,并且翁晓松在侦查阶段也曾作过供述表示不想归还,而“借”钱者也表示没有想要其归还的打算。因此认定其是属于索贿行为,而不是普通的受贿。

  该案将择日宣判。

  ·胡明艳本报记者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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