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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嫖娼案又起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2:5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2005年12月23日晚,坐落在沈阳市八经街78号楼底层的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以下简称“鑫鑫足疗店”)内发生了一起耐人寻味的卖淫嫖娼案。

  在这起案件中,被沈阳南站派出所认定的嫖娼者刘立(化名)是沈阳某机关副厅级干部。正是因为这位副厅级干部的特殊身份,该案引起辽宁省、沈阳市纪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已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日前,刘立也已聘请律师,准备起诉南站派出所。

  另外3名涉案人分别是鑫鑫足疗店服务员李丽(化名)、鑫鑫足疗店店主宫双林和其前妻张秀华。根据和平公安分局2005年12月29日下达的《收容教育决定书》,李丽被收容教育6个月;宫双林和张秀华因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1.5万元。

  就在调查组的调查逐渐深入的时候,4月7日,拘役3个月期满后的宫双林和前妻张秀华,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该院3月6日对其做出的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有罪判决。

  4月9日,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李丽,也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收容教育决定书,并赔偿损失;13日,李丽又向沈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治安拘留处罚违法,并赔偿损失。

  案件中涉及的4个人都大喊冤枉,使得这个看似普通的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在接受记者分别采访时,他们都表示:“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

  今年5月30日,辽宁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其中,全国人大代表14名、辽宁省人大代表50余名。

  在建议书中,人大代表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当事人既不服法院判决,又不服行政处罚,不仅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且社会反响较大。

  人大代表为此提出3点建议:

  第一,建议和平区法院,对宫双林、张秀华容留卖淫一案依法再审。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其与纪委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内容相反,且无其他证据,不足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故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建议和平区法院对李丽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依法公正审理。公安机关认定李丽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现行抓获,除当事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口供不仅相互矛盾,且还有刑讯逼供之嫌,现均已翻供,并对违法办案人提出控告,本着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原则,公正判决,还当事人以清白。

  第三,建议省市检察机关对刘立、李丽控告和平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嫖娼疑案的五种版本

  版本一:根据办案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这起卖淫嫖娼案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刘立来到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当时,他喝了很多酒,神志恍惚。服务员李丽为其做足疗、按摩,做完足疗,他俩进了里屋,开始做“大活”(指发生性关系),刘立没戴避孕套,做了大约10多分钟,刘立就不做了。穿好衣服后,刘立给了李丽一张百元钞票。就在这时,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某、薛某、杨某等人将当时衣着整齐的刘立和李丽抓获,同时将足疗店法定代表人宫双林及其前妻张秀华一并带到派出所,并连夜进行讯问。

  版本二:在律师对刘立、李丽、宫双林和张秀华的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到以下诉说的事实:

  2005年12月23日晚,已喝过两顿酒的刘立到202医院照顾住院的家属,因为喝醉了,亲属怕误事,催他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刘立路过鑫鑫足疗店时,想做个头疗。此时,大约22时许,刘立进屋后,被服务员领到里边一个房间,躺在一张床上。当时屋里还有两个人,过了一小会儿,那两个人走了,服务员为刘立做头疗。大约10分钟左右,刘立要走,给了服务员100元钱,让服务员找钱。服务员拿着钱刚要去找钱,这时,民警进来了,让他们都蹲下。随后,刘立、李丽和宫双林、张秀华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版本三:2006年1月27日,和平公安分局专案大队作出的一份《情况说明》称: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局南站派出所在和平区八经街一足疗店内将涉嫌嫖娼人员刘立带回审查,经查刘立当晚酒后来到足疗店内,当时该人神志恍惚,并与办案民警发生冲突,其嫖娼行为虽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因此认定刘立有嫖娼嫌疑。”

  版本四:2006年3月3日,南站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所民警在和平区八经街一足疗店内进行治安检查时,刘立呈现出醉酒状态,不但没有身份证明,还不服从检查,而且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刘遂被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版本五:2006年3月17日,加盖南站派出所公章并注明承办人为张某、薛某的一份《情况说明》称:

  “2005年12月23日22时许,我所在和平区八经街78号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嫖客当时喝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态度极其不好。”“经传唤回所审查,卖淫女叫李丽,该人对自己卖淫并得到人民币100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我所工作,嫖客于凌晨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该人叫刘立……并交代了自己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李丽发生了两性关系。我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李丽行政拘留并报收容教育。”

  在这几个不同版本的事件发生过程中,细节上有很大区别。

  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中显示:开始做“大活”,而在律师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中则显示:服务员为刘立做头疗;和平区公安分局专案大队的《情况说明》中显示:认定刘立有嫖娼嫌疑;而在南站派出所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则显示:卖淫女李丽……对自己卖淫并得到人民币100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在细节上存在差异的事件发生经过,让这起案子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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