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饭大爷摔伤老板不报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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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2:5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来源:12348 在工地烧饭的农村大爷从食堂屋顶上摔下来,工地老板不愿意承担责任,家人就将受伤大爷放在工棚一个多星期。最终老板赔了一点钱,大爷却受了不少罪。 这位大爷被合肥一个工地雇佣,专门在工地食堂烧饭给民工吃,食堂刚好设在高压
律师说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该老人受雇于工地从事烧饭工作,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工伤。老人受伤后被放在工棚一个多星期欠妥当。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硕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