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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一检察官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3:28 东南快报

  

南平一检察官状告公安局

  核心提示:

  2003年8月14日,南平市检察院干部任建平在闽江中奋不顾身救起一对溺水夫妇,事隔一年后,为了让自己即将面临中考的儿子能享有福建省政府规定的,见义勇为者子女可以
在升学中得到相应加分的待遇,他向南平市延平区公安机关提出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谁知,公安机关的复函他却等了10个月之久,而且他苦等之下收到的两份不予以确认的复函和一份告知单又问题太多。一怒之下,这位从事20多年检察工作的二级检察官决定把延平公安分局推上被告席。

  昨日上午,南平延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颇受争议的“见义勇为”事件。

  游泳时救起一溺水妇女

  2006年6月4日下午,记者在南平市延平区找到了“施救者”任建平,他向记者描述事情发生的经过。他说,2003年8月14日下午5时,他和朋友庞建中在闽江上游(南平安丰湖尾段)游泳时,突然听到身后约四五米远的水面上,有名女人在拼命拍打水面,并多次呼叫“救命”。当时,她本能地抱住旁边的一名男子,两个人正渐渐地往下沉。

  “见情况危急,我迅速游过去想托住女子,但是反被她抓住手臂。”任建平说,“经过几次努力,我才挣脱开她的手臂,潜游到其后面用双手托住。接着我仰泳着和那个男子一起将她带到了附近的浅水区。没想到,该女子连一句感谢都没有说,还对着被她抱住的男子叫着:“你都不会游,怎么叫我过来?”

  同行的任建平的朋友庞建中向记者证实,这一男一女名叫黄招明和金淑娥,当日也是和他们一起到湖尾去游泳的,但是任建平和这对夫妇并不熟。事件发生时,黄招明是在离岸约10米的地方对着妻子金淑娥说:“没关系!过来!过来!”,但金淑娥在快游到黄招明身边时,突然下沉,并一直在喊叫。“后来的确是任建平游过去,将金淑娥拉到岸边!”庞建中说,金淑娥被拉到岸边后,很快就消失在暮色当中……

  救人一命变成“互助友爱”

  南平市检察院政治部杨仁忠主任告诉记者,他们是后来无意中在任建平的一次汇报工作情况中知道他曾救起一名溺水女子的。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当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后,便向南平市政法委有关部门要求确认表彰。但是,他们得到的答复却是要先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才能确认并予以表彰。

  事情就这样过了近两年,而任建平也没再提起此事。

  2005年3月,任建平从媒体上获悉,福建省政府规定见义勇为者子女可在“中考”或“高考”升学考试中享有加10-20分的待遇。这对于即将面临中考的儿子来说,意义非同小可。2005年5月25日,任建平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办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确认。

  2006年3月2日,延平分局以《告知单》的形式“建议向延平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提出申请”。此后他了解到该协会尚未成立。于是,他向延平区政法委有关领导反映了这一情况,区政法委领导答复,见义勇为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并予确认。

  3月8日,任建平终于收到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复函,认为他的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行为”,对任建平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予确认。

  4月10日,他再次收到一份延平分局结论大致相同、但却未盖公章的复函。不同的是,该复函中增加了得出结论的依据是因为被救人金淑娥“不认为自己当时处在危险状态”并且她和她丈夫“都不认为该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仅属于游泳中常见的互相帮助、互助友爱”。

  5月26日,南平市公安局作出见义勇为行为复核决定书:认为任建平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见义勇为情形之一,因此决定维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不予确认的结论。

  被救者三年后仍不肯承认

  “我当时并没有在意自己是否是见义勇为,也没有把这事情放在心上,也没想过要向被救者要求什么。”任建平说,平时他都把这种行为当作一种美德,甚至没在意被救者当时的冷漠。

  2005年5月开始,他就开始希望被救起的金淑娥能够出面为他证明当时她正处于危难中。任建平说:“当我找到被救者金淑娥的丈夫时,对方就说当时没有感谢,是因为头很晕。后来的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甚至对着我说:‘你还通过我的单位领导找我,搞得我很没面子’。”

  “无奈之下,我当时找到金淑娥,她承认当时喊过救命,她丈夫想救她,但是没有能力救。”任建平说,这些话当时都被她录了音。但是,在警察调查完后,她就不再吭声了。

  6月4日下午,记者找到当时被救者金淑娥,欲了解事发当时的情况。但在其开的一间服装店内,这位被救者起初让店员说自己去了福州进货。后来,被任建平当场认出后,她又说记者采访她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同意。随后,金淑娥的丈夫黄招明也匆匆赶到现场,对着记者说:“不要影响我做生意。”

  任建平

  在10个月后才收到复函

  昨日上午8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任建平诉讼请求撤销延平分局关于其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不予以确认的复函。

  在法庭上,任建平一再申明,2005年5月25日他向延平公安分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最初的动机确实是为了评上后,使自己的儿子在中考时能享受见义勇为子女升学加分的照顾。而对于2006年3月份延平公安分局对其见义勇为行为不予以确认的两份复函,任建平认为确认程序明显违反了《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确认,并在七天内告知申请人确认结果。”而他却是在10个月后才收到延平公安分局的复函。

  “更为让人不解的是,就这一件事他们还给了两份复函,而且第二份连公章都没有盖。”任建平说,按照规定本来延平公安分局应该给我一份复函,但在2006年3月6日他只是先收到了延平分局的告知单,内容是建议他向南平市延平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提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但他经过打听后才知道,延平区并没有“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这个机构。随后他向延平分局反映,3月8日他才得到了延平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对其申报行为不予以确认的复函,但在这份复函中主体明显是不对的,因为该见义勇为办公室没有权力发这个函。在2006年3月27日延平公安分局又给他回复了一份不予以确认的复函,但是复函却没有盖公章。

  延平分局

  在复议期内不得提起诉讼

  与任建平在法庭上的大量举证不同的是,被告代表只向法庭出具了《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定代表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代表、延平公安分局法制科徐教导员认为,任建平已于2006年3月29日就此事向南平市公安局提起复议,现该案还在复议期间,为此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任建平的诉求,不予受理。

  截至昨日,延平区人民法院还没有对该案件做出判决,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专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要看冒多大生命危险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李建生认为,任建平为给儿子升学加分而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有过见义勇为行为这无可厚非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控诉有关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同时李建生也表示,并不是任何帮助人的行为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行为,“同样是救助溺水者,擅长游泳的人进行的施救行为和不擅长游泳人的施救行为是不同的,后者所冒的危险性更大,而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一个重要标准是施救人是否在冒着生命危险进行施救。”李建生说,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是必须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事实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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