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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期可享受病假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6:5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6月5日讯(记者 傅晓峰)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的《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我省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不能恢复工作的,在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
假工资。按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30日内作出结论。在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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