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期可享受病假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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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6:57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6月5日讯(记者 傅晓峰)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的《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我省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不能恢复工作的,在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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