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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实施意见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9:05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海湖新区建设的步伐,切实保障失地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权利,根据《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在日前制订出台《西宁市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试点范围包括城西区的彭家寨镇、虎台办事处的晨光村、西北园村、刘家寨村、汉庄村、彭家寨村、杨家寨村、殷家庄村、苏家河湾村;城北区马坊办事处的西杏园村、盐庄
村、马坊村、三其村。

  具体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试点村镇内的所有村民集中统一进行户籍变更,由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试点村镇失地以后转为西宁市城市户口且生活困难的农民,按照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5元进行差额救助。即在核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5元/人)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予以补助。

  试点地区的失地困难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在享受《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以下各项优惠政策,不能双重享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执行。一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二是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与城市低保对象的贫困医疗救助政策,原则上按照自愿、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由失地农民自行选择;三是其家庭的退役士兵,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服役期满后,可以享受城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四是其家庭中优抚对象抚恤金的发放,仍按原标准执行。

  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低保的资金,按照省、市、区(县)三级分担的办法筹措。 (作者: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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