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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市实施三项新规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9:3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玲)《秦皇岛市商品房售楼场所(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规范》、《秦皇岛市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宣传规范》和《秦皇岛市商品房预(销)售行政管理规范》6月1日开始实施了,给秦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不少商品房预(销)售商习以为常的经营、宣《规范》规定,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必须设立售楼场所;委托代理销售的,受托机构必须有合法、规范、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达到规范化要求。

  售楼场所(代理机构经营场所)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明示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开发经营审批手续,并设公示台明示商品房预(销)售项目说明书,以及依据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制作的沙盘模型、经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等。

  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合用一个售楼场所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同时代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房预销售项目的,必须明示各个项目的有关证件资料,销售人员须按隶属佩戴相应的胸牌。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只对企业或商品房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发售“会员卡”等名目变相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也不得载明或变相载明户型图、面积、价格、销售进度、销售电话、开盘日期等内容。

  广告中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距离某地5分钟车程”之类的宣传语被视为违规。其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还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对于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全市统一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审批表》和《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本。

  管理机关应自商品房预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件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管理机关及房地产交易机构自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当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当日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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