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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银行按揭猫腻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0: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记者郝迎利实习生马翔)今年5月份,市消协共接到的房屋类投诉十多起,问题较为集中。在消协调解下,上月为消费者退房款达120万元。据了解,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开发商违约交房、房产质量出现问题、公摊面积增大等方面,其中有关银行按揭类的问题较为突出。

  购房贷款指定银行的“行规”应该被打破

  2005年12月,史女士购买高新区内某酒店一间50平方米公寓,已签购房合同。今年办理按揭手续时,发现开发商提供的银行按揭费用过高,具体表现在,给银行购买的按揭保险算法大概是保险金额×费率×贷款年限,保险总额是按房价而不是按照贷款额;按揭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五,但此费率是可以有一定优惠的。史女士与开发商和银行联系过降低按揭收费,或自己找银行贷款,答复是此费用已是最低费用,不可以再降,而且银行和开发商签有协议,也不可以换非指定银行,如果要换不可以用购买的房产作抵押。

  按揭费用钱虽然不多,但史女士实在不想在按揭利息之外又被银行搜刮一笔,所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在今年1月份提出退房,但直到3月,售楼小姐才答复说退房要收违约金,具体金额还不清楚。史女士认为开发商回应非常缓慢,直接造成他们首付款的利息损失,有拖延时间的嫌疑,而且按揭收费过高造成按揭迟迟办不下来不是他们的问题,违约金收得没有道理,就将此事投诉至市消协。

  消协:开发商自行指定一家或两家银行供消费者进行购房按揭贷款,而这些银行很可能出现贷款利率或按揭保险费率较高的问题。这种现象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据了解,这种购房指定按揭“捆绑”业务在业界早已是不成文的“行规”。不过,这种“行规”即将被打破。广州、北京等城市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相关规定,消费者可自行选择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对此,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购房者享有选择权,否则会造成买方权利得不到保障。

  购房合同中

  开发商应明确违约责任

  2005年11月19日,王女士购买某房地产公司一间一层商铺和一间二层住房,房款总额280万元。用首付加分期的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向开发商合作银行提供资信证明。在交付80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开发商通知王女士因其以前银行按揭已买多套房,银行没有通过资信审批,要提高首付款及贷款利率,这样支付金额超过了王女士的支付能力。因此,她向开发商的代理销售公司和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开发商单方要求王女士支付房款总额10%(28万元)的现金作为违约金。王女士查阅双方的原始合同之后,发现合同并没有这一条规定。认为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她坚决要求退还定金。

  消协:对于房地产商来说,在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如果因消费者多购房而造成无法进行银行按揭后,消费者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购房者来说,尽量不要银行按揭买多套房,以免造成银行审批不过关,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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