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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给儿 妻子不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2:34 新闻晚报
□吴红兰 记者 李胜南

  晚报讯 胡先生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了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及儿媳。

  1989年5月,离婚后的胡先生与徐女士结婚,儿子随前妻生活。1996年5月,胡先生分到一套房子。胡先生和徐女士就居住在该房屋内。1997年,胡先生将该住房买下。2005年12月,徐女士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已更改为胡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胡夫妻俩。原来,早在
2002年1月15日,胡先生就与儿子、儿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10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徐女士将胡先生及其儿子小胡、儿媳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出售的房屋是其与原告徐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小胡和妻子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却仍与胡先生签订合同购买系争房屋,显然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适用返还原则,判决被告小胡及妻子将该房屋返还被告胡先生,被告胡先生则应将购房款108000元返还给小胡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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