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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7月实施 广告超时属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3:58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沈迪)今后,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未在广告右下角标明广告登记证号、擅自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今天上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次修订版,对以上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一:户外广告确定范围

  对于到底什么是户外广告、在哪里登出的户外广告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修订后的规定中有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其四大范围是:(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修订二:户外广告别“超时”

  以前公交车站上一保暖内衣广告从冬挂到夏的情景将被制止。

  规定中提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修订三:随便挂广告罚款

  随便挂出户外广告、擅自改变广告规格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不再那么轻松。

  规定在原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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