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人大代表呼吁重审嫖娼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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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既没有当场抓“现行”,又没有其他物证。口供自相矛盾,案件疑点重重 本报辽宁消息《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头版以《“沈阳嫖娼疑案”的台前幕后》为题报道了沈阳一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5月30日,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
“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人数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这在全国是极为罕见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辽宁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 三个疑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就是要伸张正义,为民主持公道。”全国人大代表贾丹兵认为,作为办案民警,当晚也在现场做足疗,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名当事人,一是没有当场抓住“现行”,二是没有获取其他物证,不具备立案条件。“这种情况下,立案能不违法?” “我代表当事人,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地、公开地、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也将对此案关注到底。”贾丹兵如是说。 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一是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因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故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而且有被添加修改之嫌。尤其是李丽、刘立现已翻供,本案则无证据证明宫、张构成犯罪。 二是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而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证据。 三是从办案机关的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内容看,李丽、刘立的卖淫嫖娼行为均为“现行抓获”,而向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中又称“不是现行抓获”,李丽、刘立均“穿着衣服”。可见,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引起重视。 三点建议 这些人大代表为此提出3点建议: 第一,建议和平区法院,对宫双林、张秀华容留卖淫一案依法再审。 第二,建议和平区法院对李丽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依法公正审理。 第三,建议省市检察机关对刘立、李丽控告和平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以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