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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楼时说有阳台入住时发现没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5: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签合同时户型图上明明有南向阳台,收房时却发现没了,张某等8名业主为此把北京电影制片厂和北京观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记者今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两被告赔偿每名业主26000余元。

  据了解,1998年10月26日,北影厂与观远公司约定在新街口外大街进行危旧房改造,并联建开发住宅楼。2002年1月,北影厂与居民们签订搬迁购房协议书,协议附件附有户型
图,根据户型图,8名业主所购房屋的卧室南面有一阳台。但是,2004年8月业主们入住时,发现所购住房结构被改变,卧室南侧的阳台没了。业主们遂提起诉讼,要求北影厂和观远公司按照目前同地区的市场价格赔偿经济损失260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3750元。

  北影厂与观远公司不认可有违约行为,他们认为南向阳台是没了,但是在起居室东侧又多出个阳台。北影厂解释说,在《搬迁购房协议》中并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业主也没有提供造成损失的任何证据,而且图纸变更的问题应由观远公司负责承担。观远公司则认为,最终建成的户型是规划审批后的结果,对于房屋户型和面积的变化,观远公司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布局以及阳台的朝向,是购房者选择房屋的重要参考依据。南侧阳台取消,两被告已违约,至于东侧阳台的有无不能成为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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