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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诉讼可减免律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5:49 深圳晚报

  律师服务收费有章可循深圳将加强律师行业监督

  困难群众兴讼可减免律师费

  本报记者赵笑梅曹颖报道“律师收费不开发票”、“律师收费标准不透明”、“律师私自收费”等行为,依照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被严厉查处
。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表示,《办法》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打官司请律师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刚刚出台的《办法》,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制定。《办法》对过去规定中的律师收费定价、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争议解决、监督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和便民利民的特点,如强调制定政府指导价必须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减免律师服务费等。

  《办法》严格规范了风险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和收案程序,明确规定了对律师收费活动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收费行为的查处机制。这些规定使律师收费活动更加公平合理,使律师收费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办法》赋予了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李淳表示,市律协将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查处律师服务收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律师行业收费的监督管理,给市民一个满意的交代。他也代表律协呼吁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律师收费争议查处工作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

  办法解读

  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对刚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做了解读,他认为该《办法》有几大看点。

  看点一明确律师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律师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看点二完善律师收费方式

  《办法》在原则上规定了我国律师业的两类5种收费方式,特别之处在于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别地区差异,实行不同收费;二是有限制地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一种方式。《办法》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一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是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是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是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看点三规范收费环节和程序

  针对近些年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看点四完善收费争议解决机制

  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

  看点五加强律师收费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深圳律协理事、资深律师张方亮:

  收费更透明监督更有力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大亮点就是加强了对风险代理收费的规范和引导,尤其规定了严禁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所谓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与当事人合同约定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在胜诉后收取。但我国目前存在一些司法腐败现象,风险收费制可能会加剧腐败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禁止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是十分必要的。

  律师多收费、乱收费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影响律师形象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宜:

  非诉讼业务存在管理真空

  《办法》在规定了五类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同时,也规定其他服务项目按照市场调节价收费。在非诉讼业务上实际存在了一个管理真空,而这一块业务占了律师业务很大一部分,整个行业收费差异最大的也正体现在非诉讼业务的收费上。以发律师函为例,年轻律师可能只收费500元,大牌律师就有可能收2000元或3000元,而一些从海外回来的名律师收费万元也不足为奇,这中间的差距是很大的。

  建议在非诉讼业务上,有关部门能够制定出一个参考标准或者浮动范畴,加强对这一部分的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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