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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胎 车翻人亡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0:58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康慧为您报道 近日,甘肃舟曲县人薛忠昶状告东风金狮轮胎有限公司一案有了新进展,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薛忠昶的诉讼请求后,昨日记者获悉,该案将于6月9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行驶8600公里 轮胎突然爆裂

  2003年4月25日,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北关村驾驶员薛忠昶从陕西武功通达中客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四达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一辆四达威狮牌19座中巴车,其中轮胎为东风金狮轮胎有限公司生产。2003年7月23日,薛忠昶驾驶该车行驶在国道212线甘肃舟曲至甘肃武都路途中(此时,中巴共行驶约8600公里),该车前右轮胎突然爆裂,方向失控,后翻于路面下,造成2人死亡、1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至今仍有3人在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宕昌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在正常行驶途中右前轮胎突然爆裂方向失控,属机械事故”的结论。

  一纸诉状 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事故发生后,薛忠昶发现,自己购买的客车使用手册上要求应安装7.00-16型轮胎,但在组装时却被改为6.5-16型轮胎,后者的承载力仅是前者的70%左右。为此,他多次找到陕西武功通达中客汽车有限公司和四达机械制造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但一直没有结果。2004年7月27日,薛忠昶一纸诉状将陕西武功通达中客汽车有限公司、四达机械制造公司以及东风金狮轮胎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同时将东风客车底盘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薛忠昶认为,自己购买的新车在行驶了8600多公里后发生轮胎爆裂,说明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宕昌县交警大队对当日发生的事故作出了机械事故的明确结论,因此被告应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事故中遇难乘客的葬丧费、医疗费等共计52万余元。

  一审被驳回 上诉至陕西高院

  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东风金狮轮胎有限公司和东风客车底盘有限公司申请对爆裂轮胎的质量进行鉴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爆胎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轮胎不属于制造质量问题”。2005年12月1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薛忠昶购买的四达威狮牌19座中巴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爆裂,造成特大伤亡事故,经鉴定不属于制造质量问题,车辆生产厂家、经销商及轮胎生产厂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了薛忠昶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薛忠昶不服该判决,并于2006年1月8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此案将于本月9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届时,本报将特派记者进行现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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