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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索骥(上海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1: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上海:让低收入者在高价楼盘中得以安居

  目前已有1.9万户低收入家庭获租金配租

  本报讯(宋长星 记者钱培坚)记者近日从上海市房地局廉租房办公室获悉,上海市加速发展廉租房制度,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形式,让更多的上海低收入家庭在
高价楼盘中得以安居。

  据统计,至2006年4月底,上海市累计受理申请廉租住房家庭21528户,初审公告21160户,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有20083户,已有19321户廉租家庭租赁到了合适的房源。其中,租金配租家庭达19001户,实物配租家庭有320户,占经审核符合条件家庭数的96.21%。

  据了解,1999年9月,上海市房地局廉租房办公室成立,开始对全市18万户困难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2000年10月,闸北区、长宁区先行进行廉租房试点工作;2001年6月,徐汇、卢湾、杨浦、普陀、虹口、宝山、闵行、浦东等8个区扩大试点;至2001年12月,上海市19个区县全面开展廉租房工作,由政府托底,为这部分百姓提供住房保障,在全国率先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2003年4月,上海将受益人群的认定标准从2001年12月指定的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再一次上调至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并对他们实行实物配租。

  据介绍,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政府以家庭月收入5%的低租金向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按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进行实物配租。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一般家庭按地段级差给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一定的补贴额度,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房,直接与出租人签署租房合同,并由廉租部门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据悉,2003年4月上海市扩大廉租住房的受益范围时,适度调整了廉租对象的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为48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36元,其余6个区、县为24元,均比原标准提高了20%。

  廉租办“专管员”:审批过程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

  5月30日下午2时,在上海市宝山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房地资源局闸北区宝山街道房地办事处专管员祁星正在接受老百姓的咨询,受理宝山街道的廉租房申请。

  闸北区是上海市最早开始廉租房试点工作的两个区县之一。该区所属的8个街道已把廉租工作和社区服务结合起来,作为社会救助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廉租办专管员定期到社区服务中心接受居民的咨询和申请。

  按照上海市廉租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目前上海为290元),并接受民政部门救助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市民只需向专管员口头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和现有房屋产权证即可。专管员按照各户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并进行复核,然后报上一级部门审批。

  据专管员祁星介绍,廉租工作操作起来十分复杂,围绕“双困”标准要进行初审、复核、审批、公示。对于情况复杂的,光是看资料常常就需要两个小时,而进行复核、查询还要通过民政部门;低保情况则通过派出所,查实户籍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审批过程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

  为了真实准确地掌握低收入家庭的情况,专管员经常深入到廉租对象的家里或居委会了解情况。因此,专管员对各家的情况都十分熟悉,甚至叫得出一家家申请对象配偶的名字。不仅如此,专管员们还常常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为廉租住户服务。像闸北区租金配租中租金的发放率先与银行合作,为接受补贴的对象和房东办理两本存折,方便租金的转账就是区廉租办主任董闽刚提出来的。

  “多发现一点,多想一点,这样才能将廉租工作做得更好一点。”董闽刚的一番话表达了廉租办专管员的共同心声。(宋长星钱培坚)

  ●咨询热线

  上海廉租房咨询电话(021)63193188-02114

  ●政策解读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条件:

  享受上海市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特殊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

  1.租金配租标准

  (1)对所在地区已冻结即将动迁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实行补贴租金积累,积累标准为该对象应享受的补差面积金额(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但不同时享受面积保底标准,补贴租金由区廉租办建立资金专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廉租家庭动迁时凭动迁协议一次性支付。

  (2)对非动迁地区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统一确定租金补贴面积保底标准,即廉租住房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每户补贴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其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

  2.实物配租标准

  (1)长宁、闸北、徐汇、卢湾、普陀、虹口、杨浦、黄浦、静安、浦东新区每户为10万元。

  (2)闵行、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金山、崇明区(县)每户8万元。(钱培坚宋长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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