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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竟是“技术大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3: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4名公司员工先后选择“跳槽”,原因是他们早已窃取了原公司的技术资料及相关图纸。近日,黄山市民营科技实业家项美根终于听到了来自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这4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属共同犯罪。

  据项美根介绍,7年前,被告人郑某、陈某等4人陆续到项美根所在的公司工作,其
中3人还与之签订了涉及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后来,郑某等人先后“跳槽”单独干。2002年5月,“跳槽”的几个人在合肥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并生产类似于项美根所在公司的阀门电动装置设备。在产品销售竞争中,项美根发现,郑某等人一直在利用他所在公司的销售渠道,并用低于其相同产品的价格进行销售。

  2004年4月,项美根向警方报案。黄山市屯溪区检察院于2005年2月对郑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初步查明:郑某等人在离开项美根所在公司前,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拷贝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成立新的公司,利用这些资料生产相同产品,已对原公司造成130余万元的损失。

  近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郑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判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5000元。其他两被告也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吴绍钰本报首席记者 章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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