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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要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4:38 山西晚报

  本报北京6月6日讯 (驻京记者 黄丽)今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版,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范围,其范围为:(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
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规定要求这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必须登记,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工商登记。

  新规定要求: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发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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