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要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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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4:38 山西晚报 | |||||||||
本报北京6月6日讯 (驻京记者 黄丽)今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版,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范围,其范围为:(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
新规定要求: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发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