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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修车昨起明码标价这是国内机动车维修行业首次执行此类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7:1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6月6日讯(记者牟明善)今后,车主到市内维修爱车不必担心挨宰了。今天起,位于市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在醒目位置悬挂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等营业项目的收费价格,让车主明明白白消费。据悉,这是目前国内机动车维修行业首次执行此类标准。

  作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要求市区368家机动车维修企业须将本
企业执行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向车主公示,并提前上报到市交通局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备案,自今年6月起执行。公示标牌全部统一规格,并注有投诉和监督电话,由维修企业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同时摆放执行的工时定额版本,供车主随时查阅。今后,维修企业的收费价格每半年可调整一次,但调整前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到期不备案的,需继续执行原价格标准。

  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市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在2005年新版的《山东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本企业自行制定的工时定额中任选一种。执行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维修工时定额的,需提供机动车生产厂家的有关文件或注明执行的版本年号;自行制定工时定额的,需报送相关的详细资料。机动车维修企业管辖的特约维修站在选择执行维修工时定额等内容备案公示时,须分车型独立备案。(下转第三版)

  备案的工时定额中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项目,车主要在修车前与维修企业议定,在维修合同中加以说明。

  备案的工时定额中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项目,车主要在修车前与维修企业议定,在维修合同中加以说明。

  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自主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不再强制企业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力量、装备水平、服务设施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工时单价作为收费标准。修车所需配件的进销加价率由市场调节,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行业协会推荐的数值,确定本企业的配件进销加价率。

  市交通局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标准,即整车、总成修理为2万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修理为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和小修为2000公里或10天,两项衡量指标以先到者为准。

  修车前,维修企业要与车主签订合同,修完后出具费用清单。车辆维修费用一般使用如下公式计算,即车辆维修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价格×(1+加价率),修完车后,车主通过这个公式能够很快算出应付的维修费用。

  另悉,我市各县(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今后也将执行收费备案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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