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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再就业优惠采用实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9:0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韩萍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济委员会等10家单位近日制定了《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企业吸纳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期间,不再享受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享受工商、税务等相关优惠政策期间,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等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再就业优惠证的真实有效,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同时实行年检制度,即自发放之日起,每满1年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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