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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0:28 中国环境报

  陈旭

  本报讯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市首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并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或者在禁猎(捕)期期间,对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捕)区之前,向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活动方案,并在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对野生动物主要繁衍生息场所造成破坏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虐待、滥食野生动物或者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同时,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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