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2006年高考专题 > 正文

提醒:考生勿触高压线 12种舞弊行为成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4:07 新华网

  天津市高招办负责人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考生在参加考试时,一定要遵章守纪,诚信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1、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记者汪伟)(完)

  相关专题:2006年高考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