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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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4:41 法制晚报 | |||||||||||
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为寻求刺激连续3个月拨打110,专找女民警进行骚扰,最多一天打40多次。现犯罪嫌疑人吴某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报道见A13版) 如果吴某正骚扰110的时候,他的家人遇到不法侵害却打不进去电话,不知道他会有什么感想。 依我看,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并不十分恰当。如果胆敢恶意堵塞生命的绿色通道,不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论处。图/谢峰 文/笨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