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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80万元不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被前妻取走,却状告银行失责,最终被法院驳回

  本报东莞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银行的工作人员将自己前夫存在银行里的钱取走,其前夫状告银行失责。究竟是银行未尽注意义务,还是前夫自己失责将储蓄卡及密码交给前妻?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乌龙案件终于找出存款“失踪”的真正责任人。

  蔡某是东莞某银行长安支行的储蓄主管。2003年8月26日,她与丈夫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王某于同年的9月17日在蔡某工作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在当日存进500元,同时开通相应的储蓄卡一张。随后,他把自己的存折、储蓄卡以及身份证交给了蔡某。2003年9月22日,蔡某将80万元存进王某在上述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却又在当日,用储蓄卡把刚存进的80万元尽数取出。随后,她将此存折和储蓄卡等交还给王某。

  2003年10月22日和12月12日,王某通过自动柜员机各支取了200元,剩下100元未动。2004年10月20日,他向当地的霄边派出所报案称,前妻可能取走了他存折里的80万元。事后,蔡某也主动到该派出所作了事件的陈述。但是,该派出所始终未就此事作进一步处理。去年4月19日,王某以该银行长安支行以及银行总部,没有注意核对取款人的真实身份、被他人取走其户头里的80万元、造成其重大损失为由,要求银行总部及支行共同赔偿损失80万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为蔡某办理80万元存入与支出手续的,均为该支行的操作员小玲。存、取款凭条上,都有蔡某代王某办理的字样,并且清晰地记录着王某与蔡某的身份证号码。另外,王某在派出所作的笔录称,80万元是蔡某给他做生意代用的。而在法庭上,他却称钱是蔡某因离婚协议而要支付的,但没有提供离婚协议内容。银行界人士还表示,没有储蓄卡,是不可能从储蓄卡中取到钱的。

  法院认为银行为王某办理存、取款各80万元是手续齐全的。至于蔡某如何取得王某的存折、储蓄卡、身份证和密码,因为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蔡某盗用的,因此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蔡某有权代理王某办理存、取款业务,业务的效果由王某承担。一审法院最后认定,涉案的80万元存、取款属王某的个人行为,不存在被别人取走的事实。

  宣判后,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宣布对王某的上诉予以驳回,并维持原判。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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