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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归林小姐 购房款要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3:00 海峡都市报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林哲森

  主持人:身在美国的陈某,委托在福州的未婚妻买房,未婚妻后来办理了按揭,装修房子,还购置家具准备结婚,不料这时男方突然终止婚约,并起诉女方越权,这套房子算谁的?(见本报6月6日A8版)。两天来,读者在本报论坛上、短信平台上讨论非常热烈。

  读者意见:

  1.房子应两人按份共有。持这一观点的有福清何先生、网友歪瓜咧枣和水银烨。他们认为:林小姐是在委托生效的情况下购房的,而且陈某的委托是“全权代理购房和贷款一切手续”,也就是林小姐在购房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陈都承担其法律责任。其次,林小姐有没有把“不能以美籍华人的身份在国内贷款,后两笔款又未汇到”这种实际情况当时向陈某说明很关键。假如陈某知晓这些情况,那说明林小姐和陈某之间的委托代理范围发生了变更,林小姐的代理行为就没有越权。那这个房子应该算按份共有;假如林小姐没有通知陈某这些信息,单方面改变陈某的委托事项,那肯定是越权代理行为。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2.房子应归陈某所有。持这一观点的有仓山区张小姐和网友albb、却上心头等。他们认为:房子应该归陈某,陈某应返还林小姐所垫付的钱和利息。陈某委托购房有委托书,林小姐私自装修没有经过陈某同意。而且购房时林小姐和陈某并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所以林小姐超越了陈某的委托。

  3.房子应归林小姐所有。持这一观点的有鼓楼区李小姐、网友superstar等,他们认为陈某明知外国人无法在国内买房,有利用林小姐以未婚妻名义买房的诈骗之嫌。

  主持人:法官最终又是怎么判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法官说法:

  这个案子复杂在于陈某与林小姐的委托关系,我们认为这并非单纯的委托,双方当事人是基于恋爱关系,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陈某才委托林小姐代理购买房子,所以这种委托是建立在充分信任与双方感情基础上的。虽然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林小姐作为代理人在购房时也将自己的名字列为购房者,超越了代理权限,侵害了陈某的利益,因此,对陈某造成的损害,林小姐应当承担责任。

  鉴于陈某身居美国,房屋自购买后又均由林小姐居住使用,且林小姐对房屋还进行了投入,法院认为将房屋所有权判给林小姐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利益。因此,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房屋归林小姐所有,但林小姐应返还陈某的所有出资以及还贷利息。

  主持人:这个案子让人颇有感慨,很多案子往往不能死认法条,更应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背景和原因,此案的法官考虑到了这点,并适时运用了公平原则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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