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不准擅自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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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3:10 新京报 | |||||||||
国务院公布测绘成果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综合新华社电 新的《中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该条例规定,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条例》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测绘成果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并由中方合作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在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测绘的,也要按照中国国务院测绘主管机构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此外,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机构审批。 《条例》还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对于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另外,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向中国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重要地理信息的公布由国务院统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