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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向学校超标准择校费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3:22 新京报

  按3%税率征税;被指可能致教育乱收费合法化

  综合新华社电 为加强对教育机构营业税的管理,南昌市地税局决定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征税;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学校,最高罚款1万元。

  未按期申报最高罚款1万

  南昌市地税局明确,托儿所、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税。各级各类学校超过规定标准和规定范围,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政府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均应按规定征税。

  税务部门明确,各类学校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违者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称缴税后收费便合法

  南昌市地税局决定对教育机构超过规定标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征税。消息传出,舆论哗然。一些家长质疑,这样做是否意味着将长期以来群众深恶痛绝的“教育乱收费”合法化?

  地税部门表示,征收教育劳务营业税,是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乱收费进行调节、整顿的措施。而一些学校领导则认为,只要合法缴了税,多收费也就名正言顺、合法合理了。一些家长则直截了当地批评,对教育机构超标准收入进行征税,就是为教育乱收费解围、正名,把不合法行为合法化。更有家长担心:“羊毛出在羊身上”,学校超规定收费要纳税了,会不会因此把收费标准进一步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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