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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了税是否意味“教育乱收费”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3:28 山西日报

  南昌市地税局决定对教育机构超过规定标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征税。消息传出,舆论哗然。一些家长质疑,这样做是否意味着将长期以来群众深恶痛绝的“教育乱收费”合法化?

  南昌市地税局规定的教育机构超标准收费,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收入,各级各类学
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政府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等等。南昌市地税局同时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学校,最高罚款1万元。

  教育机构超过核定标准收费,是教育乱收费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升学、就业竞争加剧,优质教育资源稀缺问题日趋突出,择校风愈演愈烈,以“择校费”为代表的各种教育乱收费随之水涨船高。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于限制乱收费的目的出台了“择校费”最高限额,结果,学校都按最高额收费,本来还遮遮掩掩的“择校费”公开化,而且有商量变成了没商量。

  地税部门表示,征收教育劳务营业税,是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乱收费进行调节、整顿的措施。而一些学校领导则认为,只要合法缴了税,多收费也就名正言顺、合法合理了。一些家长则直截了当地批评,对教育机构超标准收入进行征税,就是为教育乱收费解围、正名,把不合法行为合法化。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但如果因此放纵了教育乱收费行为,加重群众负担,加剧教育不公平,则显然有悖于政府的职责。

  新华社记者 刘菁

  (据新华社南昌6月7日电)(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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