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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煤矿非法收益10日内上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3:3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舒抒) 记者昨日获悉,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7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清理纠正工作中撤资入股的认定、清理纠正对象提出辞去公职的处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地区从事煤矿经营的,视同领导干部本人经营煤矿。领导干部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地区经营煤矿的,应对领导干部采取交流等组织措施。

  10日内 入股收益上缴财政

  《意见》指出,清理纠正对象必须如实申报投资入股煤矿所有收益,清理纠正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通知清理纠正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审核确认的投资入股所有收益,上缴指定的财政专户。对不按要求如实申报、上缴投资入股煤矿所有收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纪律处分。

  不提出辞职 必须撤资退股

  《意见》明确,清理纠正对象在规定期限之内登记,本人未提出辞去公职的,必须撤出投资入股煤矿的全部资金(含本金及增值部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清理纠正对象提供的撤资相关证明材料,各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在核实其真实性同时,重点核实资金的流动情况,如受让方资金来源、现金流动状况等。同时,将清理纠正对象投资入股、分红、资产变动、撤资、收益申报及上缴等情况在本人单位及所投资煤矿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属实,群众无反映的,方可认定撤资退股。

  要辞职 先过审核关

  如清理纠正对象提出辞去公职,应如何处理?《意见》指出,按规定登记提出辞去公职或已辞去公职的清理纠正对象,经核实其本金来源合法,未利用职权获取煤矿经营权,未参与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纵容、包庇煤矿违法行为,并将投资入股所有收益上缴国库的,允许本人辞去公职;担任公务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之前个人已合法从事煤矿企业经营、本人提出辞去公职、并将担任公职期间投资入股煤矿的所有收益上缴国库、或退还担任公务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在单位所得报酬的,允许本人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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