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官”须到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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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3:34 深圳商报 | |||||||||
罗湖区为政府部门应诉行政诉讼定下规矩 “民告官”案件“官”须到庭 【本报讯】今后,在罗湖区,凡是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体性或当年发生的第一宗“民告官”案件,被告单位的“官”——主要负责人,必须上法庭应诉。这是罗湖区政府刚
该意见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应诉答辩书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办理出庭应诉人员的合法手续,按时出庭应诉,如有异议事项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行政审判工作,影响法院公正审判。 该意见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还提出明确要求,即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案件或者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当年发生2宗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出庭应诉一宗行政案件。 另外,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领导班子要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诉讼对策,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推动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讨论情况要有文字记录备查;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案件外聘律师代理的,不得仅由律师一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熟悉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应参加诉讼。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该意见还责成区有关职能部门将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程度及解决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区监察部门和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与沟通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