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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啃得父母痛 法院判儿搬出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5: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啃老族”李某跟父母一起生活,不但不给父母生活费,反而长期伸手向父母要钱,父母稍不顺从,竟打骂父母。最后,忍无可忍的父母只好将不孝之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搬出房屋。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李某限期搬离父母的住所。据悉,这是法院对“啃老族”说不的第一案。

  A事件

  父母状告:养儿儿不孝

  李某出生于1968年。1995年,经父母同意,他将户口迁至父母处,并与父母一同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中。“我们虽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儿子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处处替他着想。但是,儿子却不孝,只要我们稍令他不如意,他就咒骂我们,甚至还动手动脚。”说起儿子的种种劣迹,李母既后悔又伤心。

  李父说,儿子娶妻以后,家庭出现了新矛盾,家庭纠纷不断激化,甚至到了无法继续相处的地步。居委会、派出所等多次调解,不仅收效甚微,而且李某更是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的折磨着两位老人。

  忍无可忍的父母只好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搬出父母住所,以维护老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儿子辩解:父母该养我

  李某声称自己冤枉,他是经父母同意才在父母处居住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已在事实上赠与了其在父母房屋居住的权利。

  同时,其左耳患有残疾,目前他和妻子均已失业,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进一步讲,家庭成员之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嘛,他们(指父母)应该给我们吃住的。”李某说,他也曾以自己买断工龄的补助金用于父母房屋的维护、装修,按理也该居住此房,“我坚决不同意搬出去。”

  B 判决

  法院宣判:儿子搬出去

  法院审理认为,李的父母在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所有权是绝对权,其儿子也不能例外。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意愿对房屋进行支配,有权许可儿子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内居住,也有权要求其搬离。经查实,李某具有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后,一审法院支持了李的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以其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且是家庭共同居住成员之一,享有生存居住的权利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早已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其父母对其已无抚养义务。李虽已失业,现暂时有生活困难,但不能成为占用其父母房产的理由。故李某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啃老”是侵权

  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史正春律师称,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子女属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在读书,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等原因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可以扶养;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那么父母就不再对其扶养,可以拒绝子女提出的物质等方面的要求。

  史正春律师称,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拿父母的钱,这类子女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即涉嫌侵占父母的财产权。其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无条件搬出去,或拒绝为他们提供饮食或金钱,父母甚至还可以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C 意义

  法律说“不”痛击“啃老族”

  “啃老族”的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着家庭的和睦团结,甚至引发家庭纠纷,应引起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重视。对“啃老族”的谴责,以往大多都是从道德等方面去抨击它,以上的案例却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对“啃老族”迎头一击,实在大快人心。同时,此案也让那些“啃老族”明白,他们的“啃老”行为不是没有办法“医治”的,法律同样可以对他们“说不”,而以前往往都是因为父母碍于面子或对子女的疼爱而放弃了法律解决的方式,使“啃老”歪风愈演愈烈。

  专家建议签份合同防“啃老”

  就“啃老族”逐渐增多的问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称,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都应该清楚,对于借住在父母家还殴打、辱骂父母的行为是没有道理的,甚至是违法的。同时,做父母的也不应过于溺爱子女。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他建议,父母们可在子女年满18周岁时与其签订一份合同,以预防他们将来也当“啃老族”。

  王鑫记者庞山岚见习记者王巧捧实习生马文(短信代码:413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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