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资金须专款专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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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7:1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黄晓华)省财政厅、省人劳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办法》明确,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社会保险补贴、小
《办法》要求,为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就业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