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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严控土地闲置政策 两年不动工收回闲置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7:15 广西新闻网

  南宁出台严控土地闲置政策:土地闲置费按每年10元/平方米最高标准收取;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唐正芳 谢嘉明)南宁土地管理部门将一个最新通知发往各开发商,规定6月2日起,超出合同约定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闲置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南宁市将从
严控制土地闲置。

  据介绍,这个通知是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制订的,旨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确保土地资源供应。5月底,国家建设部等九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超出合同约定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将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早有规定,对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应该向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前南宁市的土地闲置费,个人一般每年每平方米按2元收取,企业每年每平方米按5~8元收取。之所以不按最高上限收取,是因为考虑到南宁的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因素。现在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收取,表明了政府稳定和抑制房价的决心和严处闲置土地行为的态度。编辑:杨东作者:唐正芳 谢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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