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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港签署调解合作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18 河北日报

  本报6月7日讯(记者李巍、王玉亮)为加强法律领域事务合作,及时调解涉外纠纷案件,今天下午,中国贸促会河北调解中心与香港和解中心共同签订调解合作协议,双方合作为我省企业与香港企业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了一种气氛和谐、节约时间和费用的途径,有利于促进我省与香港之间的经济往来。这种合作还可以推动调解理论与实务发展,促进我省与香港之间的法律交流。

  河北调解中心成立于1994年,主要职能是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或海事领域的争议。目前,河北调解中心已在唐山、保定、秦皇岛、廊坊、邯郸设立了5个调解中心办事处。

  香港和解中心是香港第一家非牟利的和解法人组织,主要职能是研究及发展和解的知识,帮助社会认识和解并推动他们使用和解来解决纷争,培训和解专业人才,加强与祖国内地及其他国家中仲裁、和解机构或专业团体的合作。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合作调解我省企业与香港企业、国外企业之间的商事争议;合作推广调解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共同筹备和举办有关调解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研讨会和讲座等;合作开展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专业人才的培训;在调解理论与实务研究、数据交换等方面进行合作;互相推荐合适人选担任对方的调解员。

  ●链接

  商事调解没有司法管辖权,而且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其程序灵活、结果双赢、自动履行率高、费用低廉,有利于争议双方日后合作,这是商事调解的独特优势。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不少是因缺乏沟通、理解而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争议升级直到打“官司”。因此,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对于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且双方资信良好、双方当事人更希望争议解决机构能起到“清凉剂”和“润滑剂”的作用,而并不看中其是否公断。调解中心的职能和宗旨恰好符合当事人的这一愿望。只要调解机构能扬调解之长、避调解之短,在独立公正的前提下,灵活处理调解实务,就能使调解成为与诉讼、仲裁相并列的,具有自身特点的解决商事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

  双方合作为我省企业与香港企业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了一种气氛和谐、节约时间和费用的途径,有利于促进我省与香港之间的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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